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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9日晚上7時許,翁博文酒後叫翁劍郎吃飯,雙方發生口角,讓翁博文產生殺人動機,在住處客廳門外鐵捲門內左側置物架籃子內,取得一枝鐵錘,前往翁劍郎位於一樓之房間,毆擊翁劍郎的頭、胸、腹部及身體,造成翁劍郎因而受有頭胸腹及左右手多處撕裂傷及瘀傷等傷勢,並因顱腦損傷出血、大量出血而死亡。
法院審理時被告坦承有持鐵鎚毆擊被害人,但否認有殺人犯意,並辯稱他當時喝了約半瓶米酒,酒後有點恍惚,只是想嚇阻、警惕一下被害人,沒有置被害人於死的動機。
一審合議庭則認為被告自己陳訴,他因於被害人房間內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加上長期照料被害人,心生不滿,便到客廳門外置物架籃子內拿取鐵鎚後,進入被害人房間內攻擊被害人,多次攻擊被害人的頭部、胸部及腹部等重要部位,且被害人全無反抗的情形下,被告依然猛擊被害人重要部位數十下,可以證實被告有殺人犯意,而非單純教訓。
一審合議庭考量被告除曾犯違反著作權法及傷害案件外,別無任何其他犯罪紀錄,以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須扶養之人,現無業、經濟來源靠兄弟姊妹幫忙等經濟生活狀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