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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摸清楚「姚小姐」應名站與該旅店的合作模式後,於去(108)年9月26日凌晨持搜索票前往查緝,當場在506房、606房、607房分別查獲林姓、高姓、邱姓等3名尋芳客及5名泰籍應召女子,查扣排班表、月報表及現金26500元等証物﹔旅店的李姓店長也因有實際參與應召站容留女子並媒介色情之運作,一併被帶回分局偵辦。
法官審酌李姓店長前無犯罪紀錄,認其因一時失慮,且事後已坦認犯罪,經此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宣告被告應執行1年之有期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3 年,並應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8 萬元,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