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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到場發現徐男身上有酒味,測得酒測值達每公升0.36毫克,員警並在車上找到玻璃吸食器一組,隨即將他帶往派出所尿液篩檢,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全案移送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予緩起訴處分。
另外,徐男於108年5月間駕車行經苗栗縣後龍鎮時,因違規左轉遭員警攔查,因身上散發酒味,員警酒測發現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0毫克。案件移送檢方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並撤銷緩起訴處分。法院分別判處徐男1至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法務部認為,徐男屢次酒後駕車,且酒測值逐次攀升,無視法規及他人人身安全,又與剛剛出所的收容人不當交往,損及機關聲譽;且徐男施用毒品及提供他人施用,違反矯正人員職業倫理,將他移送公懲會審理。(編輯:張銘坤)10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