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高雄國稅局表示,扶養的相關順位和民法第1115條相同,無謀生能力者的扶養人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孫女、曾孫子、曾孫女;第2順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第3順位為該戶口的家長,之後是兄弟姊妹、家屬等。高雄國稅局也舉例,假設陳先生無謀生能力,那就是由他的子女優先擁有扶養義務順位,後續才是各孫子與孫女、父母和曾祖父母等。
至於需要檢附的文件證明,高雄國稅局以最常見的子女申報扶養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若受扶養人滿60歲,則免證明文件,未滿的話,要有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事實,且無謀生能力,包括當年度所得總額低於免稅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長期無法工作者。而扶養兄弟姊妹、子女則是以在學與否以及謀生能力做為標準,因此檢附文件為在學證明、學費收據,或是身心障礙手冊等。另外扶養其他親屬部分,標準也是在學與否及謀生能力,但檢附文件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還有相關監護人扶養切結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