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環查獲貨櫃業者排放重金屬廢水  最高罰1500萬

▲環保署會同台中地檢署、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針對清水區某貨櫃集散公司集散場發動聯合查緝行動,查獲業者繞流偷排含重金屬鉛、總鉻、總汞、銅及鎳等有害健康物質的清洗貨櫃廢水。(圖/環保署提供)
▲環保署會同台中地檢署、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針對清水區某貨櫃集散公司集散場發動聯合查緝行動,查獲業者繞流偷排含重金屬鉛、總鉻、總汞、銅及鎳等有害健康物質的清洗貨櫃廢水。(圖/環保署提供)

記者邱紀維/台北報導

環保署今( 30 )日宣布與台中地檢署、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組成執法團隊,歷經半年多監控蒐證後,在 6 月 26 日聯合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針對清水區某貨櫃集散公司集散場發動聯合查緝行動,查獲業者繞流偷排含重金屬鉛、總鉻、總汞、銅及鎳等有害健康物質的清洗貨櫃廢水,其中銅含量超過放流水標準達 12 倍,業者除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外,並涉犯同法第36條、第39條刑責遭移送法辦,環保署後續將依法加重裁罰及追繳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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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該貨櫃集散場從 105 年起有超量清洗貨櫃情形,經多次監控發現該集散場清洗貨櫃廢水未經收集處理,就直接從土溝排放流入道路側溝,最終流向台中港,經採驗業者繞流排放廢水水質含鉛、總鉻、總汞、銅、鎳等有害健康物質並超過放流水標準,濃度最高超標 12 倍。

環保署於是會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張桂芳,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在 6 月 26 日結合環保局人力發動聯合查緝行動,當場查獲該貨櫃集散場沒有將清洗貨櫃廢水收集到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反而經由未核准登記的放流口排放,且現場檢測繞流廢水 pH5.7 已超過放流水標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及第 18 條之 1 規定告發。同時業者繞流排放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也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刑責規定,最高可處 5 年有期徒刑,併科 2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對該貨櫃集散公司科以前述罰金的 10 倍以下罰金。

環保署強調,將持續加強監測台中港域上游區域排水沿線事業所排放廢水水質情形。同時呼籲民眾隨時利用「環保公害陳情專線」:0800 – 066666 勇於檢舉,共同維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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