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衛生局針對食品洗潔劑包裝標示進行稽查,15件產品中,有7件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7條規定,經查來源其中6件分別為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基於源頭管理,移請源頭廠商轄管衛生局進行後續處辦,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另1件製造商為台南市業者,衛生局業依法裁處在案。
另為維護民眾使用食品洗潔劑之衛生安全及品質,衛生局也在餐飲業、超市、大賣場、雜貨商行等處進行食品洗潔劑抽驗,總計抽驗9件產品,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本次抽樣檢驗項目包含甲醇含量、螢光增白劑、砷(比色法)、重金屬(比色法)、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等,結果均符合規定。食品用洗潔劑標示進行稽查15件,經查7件產品外包裝缺失項目有:「宣稱殺菌」、「未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未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未標示「淨重或容量」等。
衛生局長陳怡呼籲製造業者,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7條規定標示,並遵循第28條之規範,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食品用洗潔劑係用於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清洗,若含有害物質會直接經洗滌過程之接觸或間接由餐具殘留進入人體,造成傷害,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用洗潔劑時,應選擇標示完整之產品,另依包裝上之使用方法及濃度正確使用,並以清水徹底沖洗,避免洗潔劑殘留,以維護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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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抽樣檢驗項目包含甲醇含量、螢光增白劑、砷(比色法)、重金屬(比色法)、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等,結果均符合規定。食品用洗潔劑標示進行稽查15件,經查7件產品外包裝缺失項目有:「宣稱殺菌」、「未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未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未標示「淨重或容量」等。
衛生局長陳怡呼籲製造業者,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7條規定標示,並遵循第28條之規範,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食品用洗潔劑係用於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之清洗,若含有害物質會直接經洗滌過程之接觸或間接由餐具殘留進入人體,造成傷害,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用洗潔劑時,應選擇標示完整之產品,另依包裝上之使用方法及濃度正確使用,並以清水徹底沖洗,避免洗潔劑殘留,以維護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