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被開闖紅燈罰單向警政署申訴

曾姓市民不服第一分局員警僅憑裸視判定他闖紅燈而申訴,申訴成功撒單卻是因違規地點寫錯(圖/鄧力軍翻攝 , 2017.08.04)
曾姓市民不服第一分局員警僅憑裸視判定他闖紅燈而申訴,申訴成功撒單卻是因違規地點寫錯(圖/鄧力軍翻攝 , 2017.08.04)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

台中市曾姓市民日前騎機車經過公園路與雙十路口,被第一分局警員以闖紅燈為由攔檢開單,但曾民認為自己未闖紅燈,是警員目視錯判,曾民收到的紅單還誤繕寫為「公園路、建國路口」;經曾民申訴警政署e網通署長信,申訴成功,第一分局表示執勤員警依職權公信力開出紅單當屬有效,但衡酌本案舉發地點誤植及通知程序未完備等,已另函請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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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民於7月27日被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員警開出交通紅單,曾民十分不服氣,因為他自認頭腦清析、視力清楚,沒有闖紅燈,員警未以科學儀器為憑,只以視力判辨而造成的誤差錯判,忿而投書申訴。

警政署警政e網通署長信箱答覆如下:

(一)有關陳情人質疑本局員警舉發闖紅燈無證據僅以目測等情,對於當場舉發而非以科學儀器採證之交通違規,鑑於交通違規事實往往驟然而現、稍縱即逝,如一律要求舉發員警不分違規情節,均須預留證據,俾便事後提出供法院審酌,除有現實技術可行性之困難外,勢將大幅提高交通管理之行政成本,削弱道路交通管理之行政效能。又交通警員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違規事實,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有效,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亦應認定為正確無誤。

(二)本局員警見EZT-431號機車闖紅燈而攔停,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王員見該車闖紅燈而發動攔查及實施簡易酒測等程序尚無疑義。

(三)至攔停後,經本局員警現場觀察,因未發現酒容酒氣,故未進一步使用酒測檢知棒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另該路口應為雙十路與公園路口,誤植部分雖於移送聯更正,然尚未寄送更正通知,程序未完備。

(四)綜上,有關員警舉發交通違規,雖非一律均須提具影音證據,然衡酌本案舉發地點誤植及通知程序未完備等,本局第一分局已另函請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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