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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是經由行員自首才發現,並因個人投資失利而犯行,金管會認為,聯邦銀行未落實執行該行內部相關作業規定,未能有效察覺舞弊情事,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已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也因為影響金額大且時間久,金管會決議懲處聯邦銀行 600 萬元,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對聯邦銀行核處新台幣 600 萬元,併依銀行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命令聯邦銀行解除該行員職務,至於該名行員偽冒申貸,但未動用餘額為 9679 萬元
此外,聯邦銀行內部也懲處了 15 人,有 2 人被記大過 2 次、7 人被記過 2 次,3 人被記過 1 次、3 人被申誡 1 次,最高處分層級到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