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強震災損可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從優從寬從速處理

▲0206花蓮地震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財政部從優、從寬、從速處理。(圖/財政部提供)
▲0206花蓮地震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財政部從優、從寬、從速處理。(圖/財政部提供)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花蓮6日深夜發生芮氏規模6.0地震,目前已知有多棟大樓傾斜倒塌,造成多人傷亡。財政部7日表示,民眾因地震所造成的災害損失,包括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9項稅目都可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但需留意不少稅目者得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而房屋毀損3成以上即可申請房屋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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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已責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積極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並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從簡原則辦理,以協助民眾重建家園,而民眾因地震所造成的災害損失,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也免納綜所稅。

財政部表示,這次花蓮地震造成部分地區民眾受傷及財產損失,包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受災戶都可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其中綜所稅、營所稅、菸酒稅、房屋稅都要在事發後30天內提出申請,地價稅則要在9月22日前申請,使用牌照稅則事發後1個月內申請,而房屋毀損3成以上就可申請房屋稅減免。

不過,財政部補充說明,綜所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 萬元以下者,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申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營所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同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 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而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經濟弱勢者的認定及實施方式的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因此,符合相關規定的民眾,可依財政部訂定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的規定或申報方式有不了解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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