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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中指出,吳男所涉犯的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詐術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照片、電子訊息罪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照片、電子訊息等罪。
無法排除吳男有逃亡的疑慮,原審僅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顯不足以防止吳男再犯或湮滅證據、勾串證人及逃亡。所以裁定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彰化法院更裁。
2日,彰化地檢署莊姓女檢察官偵辦吳姓男子妨害性自主案件,向彰化地院陳姓法官聲請將被告羈押,但在羈押庭上,法官裁定駁回羈押的聲請,莊姓檢察官指法官「頭腦不清楚」,陳姓法官要求檢察官道歉卻被拒絕。陳姓法官依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將莊姓女檢函送地檢署處理。
莊姓女檢認為涉案吳男曾有多次犯行,有再犯之虞,7日提抗告,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編輯:卞金峰)10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