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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忠在委員會表示,但如果用專案或專職參與中國的計畫,就屬於法律明確規範,現職的公私立大專教師都要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不能到對岸任教或兼職。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晚間進一步說明,依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台灣人民不得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機構的成員,兩岸條例第90條也有相應的處罰。
陸委會說,台灣教師依陸方相關研發計畫申請基金,若涉及上述兩岸條例相關規定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職務者,陸委會及有關機關將積極調查相關事證,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以釐清個案事實進行適當的處置,但仍應視其具體行為與情況而定。
陸委會說,對於大陸針對台灣人才提出的各項措施,政府相關部會密切關注後續發展,並審慎評估對台灣相關產業及人才的可能影響。(編輯:林克倫)107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