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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規定,在申報時綜合所得稅時,如果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可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納稅者一家 6 口本人 (年薪 150 萬元)、配偶、2 名未成年子女及 2 位年滿 70 歲直系尊親屬為例,每人基本生活費是 16.6 萬,6 人為 99.6 萬。若採標準扣除額,免稅額 61.6 萬,標準扣除額 18 萬,薪資扣除額 12.8 萬,全部加總為 92.4 萬,低於 6 人最低基本生活費 99.6 萬,99.6 萬減去 92.4 萬為 7.2 萬,意指可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7.2 萬元。
而若採列舉扣除額,若列舉扣除額為 35 萬,加上免稅額 61.6 萬、薪資扣除額 12.8 萬,總計為 109.4 萬,較 6 人基本生活費 99.6 萬還高,則不能再從綜合所得額中減除。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游雅絜提醒,除了所得資料的完整性外,也應留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以保險為例,父親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子乙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其子乙受領的保險給付,須納入乙的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基本稅額。
游雅絜表示,近年來國稅局陸續就 2006 年起投保的人壽、年金保險者,因保險期間屆滿,保險公司給付滿期金予受益人,卻因不知稅法規定,發生補稅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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