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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逃漏稅是屬《洗錢防制法》之前置犯罪,銀行的整體防制洗錢程序均應納入稅務風險的控管。金管會表示,在今年已召開「銀行因應稅務洗錢風險防制措施」會議,與會銀行表達對稅務洗錢風險的防制,不論是 OBU 或 DBU 均依據《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執行控管程序,例如申請開立 OBU 法人帳戶,而無實質商業營運的公司,均予以特別審核,加強控管。
金管會說,是否涉及逃漏稅尚非銀行所能判定,銀行執行重點在於將可疑交易型態及不尋常金流內容,申報予相關機關進行後續處理。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依據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對我國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稅務犯罪被認為是我國高風險之洗錢威脅之一,故銀行應瞭解客戶的稅務洗錢風險情形,並將稅務犯罪的風險評估納入防制洗錢相關程序,包括: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交易監控及實施教育訓練及確保員工嚴守行為道德準則,以有效察覺及防制嚴重稅務犯罪衍生資產進入金融體系。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金管會去年就要求所有銀行對 OBU 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也就是要確認客戶身分、最終受益人等,若客戶不回應或不願回答就關掉帳戶。從去年 6 月到今年 3 月已關掉 20% 的帳戶,從 18 萬個帳戶關到現在只剩 13 萬個。
金管會表示,我國 OBU 制度多年來吸引外資協助臺灣經濟轉型,並讓出口與貿易導向之境外臺商得就近有效調度資金,此外,OBU 發揮臺商國際企業的資金調度中心功能外,亦為國內銀行業務發展先試先行之平台,對臺灣經濟發展助益甚大。
不過,因 OBU 具有境外客戶往來及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之特性,經評估遭洗錢及資恐利用的固有風險較高,金管會自去年以來已採取相關強化控管措施,已可有效抵減整體 OBU 面臨的風險。
金管會強調,仍將持續滾動檢討,OBU 應持續執行客戶盡職審查、防制洗錢及反避稅措施均與境內金融業務及國際標準一致,銀行應檢視並注意國際金融業務相關推廣及行銷文件內容的正確性,共同維繫國際金融業務的聲譽及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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