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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草案第22條之一規定,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的資訊平台。
國發會官員表示,不只會計師公會反映執行困難,也有立法委員質疑每月申報太過擾民,考量台灣公司型態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等,如果依照原本修正草案規定,採取每月15日申報,對於股東異動不頻繁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勢必增加法遵成本,因此參考會計師公會及相關工商團體的建議,並經經濟部同意後,調整為以「異動申報為主,但每年至少需申報1次」為原則。
官員說明,修正草案也規劃增列異動後申報時間的文字,方向上朝如果公司有異動,必須在異動後、15日內申報,如此一來,主管機關還是能即時掌握完整資訊,並落實查核精神。(編輯:林孟汝)10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