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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不亞於實體正義,缺少程序正義的執法過程,不只易致生冤抑,本質上也侵害人權。尤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為國家強制力的行使對象,往往處於武器與資訊不對等的地位,較難即時保障自己的權利,亦難以確保程序合法進行,因此執法機關如何貫徹程序正義,是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的一大課題。
陳師孟、高涌誠指出,憲法第 8 條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384、582 號闡明國家權力的行使,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且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37 號亦蘊含偵查中辯護權的重要性。
陳師孟、高涌誠說,警方執行拘提時,其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程度而有不當?有無濫權上銬、威嚇被告或強取指紋?又於偵查程序中,有無不當限制被告聯繫親友,或妨礙被告辯護權?有無違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相關問題將進一步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