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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判李女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李女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李女主張,她和稅務員間因所得扣除額發生口角,可能不小心碰觸到稅務員,她沒有打人,監視器上的人不是她,且本案沒有驗傷單。
稅務員表示,她當天是輔導學生替民眾報稅,對方從她後面頭部揮打下去,力道不小,頭髮有飛起來,當時很多學生及民眾在場,很丟臉,也覺得難堪受辱,無法專心執行公務,跑去辦公室哭,在公車上哭回家。
當天在國稅局實習的學生則證稱,原本是他幫李女報稅,過程中有發現光明燈項目,他不確定是否可扣除,所以請鄭姓女稅務員幫忙看一下,鄭女跟李女說這不能申報,李女不滿說「GET OUT」。李女離開時,用文件揮鄭女頭部,有打到,鄭女的頭髮飛起來,頭有往被揮打的方向偏。
高院審酌相關證據,認定李女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及強暴犯公然侮辱罪,一行為觸犯3罪,從一較重的妨害公務執行罪論罪,審酌李女手段還算平和,判她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