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薪資未達4萬禁寫「面議」

▲立法院 9 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未來薪資未達 4 萬不得標示「面議」。(示意圖/pixabay)
▲立法院 9 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未來薪資未達 4 萬不得標示「面議」。(示意圖/pixabay)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 9 )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雇主未來在招募員工時,若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 4 萬元,必須公開薪資範圍,禁止標示「薪資面議」,違者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不得以星座、血型等條件為由歧視勞工,違者可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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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在招募人才時,不論薪資高低皆寫「薪資面議」,求職者往往得親自面試後才會知道薪水,讓社會新鮮求職者面對資訊不對等,常被壓抑薪資,工作權受損。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指出,根據勞動部統計,台灣目前平均起薪為 2.6 萬元,最高為 3.6 萬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準,設定薪資 4 萬元以下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不得再標示「面議」,以杜絕這樣資訊不對等的情形。

現行法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等為由,予以歧視。國民黨立委陳宜民則認為,應加入星座、血型、命理等非科學依據的歧視標準,經過討論後,除較難認定的命理外,修正條文也增列不得設定星座、血型為求職條件,違者可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在台聘雇外國人可從事工作中,原先限定短期補習班僅能聘雇外國語文教師,修法後也放寬為不分學科的專任教師,讓外國專業人士入境從事補習教育,卻不能從事語文以外教學的工作困境中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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