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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廖姓、鄭姓、胡姓男子於民國105年間,擔任中興院區保全。
民國105年5月6日,一名皮膚科病患詢問社工是否可多領藥膏,因大聲說話且情緒激動,引來廖姓、鄭姓、胡姓保全關切。廖男等人見病患不肯離開,強拖病患至廁所拳打腳踢,直到病患稱要拿藥才放行。
105年5月21日,另名病患因急性胰臟炎經消防局送往中興院區治療。由於病患躺臥醫院大廳又不聽勸告,廖姓、鄭姓保全將病患帶往樓梯間毆打,聯手將病患頭部推往牆壁,病患當場倒臥在地、口鼻流血。
廖姓、鄭姓保全見病患臉部大量流血、全身癱軟,以輪椅將病患推往院區外吸菸亭,並將病患棄置地上,導致病患顱內出血而死亡。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各判廖姓、鄭姓保全7年10月、7年4月徒刑,另依妨害自由罪判處廖姓、鄭姓與胡姓保全各6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今天將妨害自由部分撤銷改判,其餘上訴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