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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男等人將以「香料」名義進口未經檢驗的玫瑰花瓣賣給下游業者,致食品、飲料商號誤認所賣花瓣屬合法,或者可供食用、茶飲的食品,下游包括台中、嘉義、高雄等地。
全案2017年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罪嫌起訴後移審,橋頭地方法院認定銷貨憑單上已註明「不得食用」,下游買家要做食品用途非所能掌控等理由,判決何姓夫婦無罪。
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合議庭法官認定沒有證據顯示玫瑰花瓣有驗出農藥超標等,且產品出售給下游業者時都註明「不可食用」,依罪證不足判無罪定讞。(編輯:陳俊碩)1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