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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BVI 與開曼群島規定,設立境外公司符合實質經濟須符合兩大要件,包括:須「具備足夠的營運實質配備」與「 該公司在當地被實質管理控制考量要件」
資誠表示,境外公司需具有足夠的員工、在當地設立辦公室與費用支出,用以從事各項服務類型,從而獲取利潤,而對於控股公司來說,可適用較低的標準,僅須滿足全職員工與當地辦公室。
此外,公司的董事要有適當的專業知識與能力,在當地舉辦的董事會要有適當頻率且要有一定比例的董事在當地參與會議,而董事會會議紀錄與其他適當資料需也要儲存在當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提醒,受影響的公司不分新舊,只要是在當地登記設立的公司,都須進行申報並說明自身具有經營實質,除非該公司是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但這也必須提示其他國家的申報納稅證明。
面對全球反避稅的環境所帶來的制度變化,曾博昇建議,企業及個人必須重新檢視資產布局、交易安排、企業營運架構,從實際營運需求及各國稅務法規的角度,進行各項可行的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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