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其中最受關注的同性結婚書約載明雙方為「結婚人」,內政部也表示,同性雙方結婚互稱「配偶」,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繼親收養者,該子女之雙親欄稱「父,養父」或「母,養母」。
內政部也指出,若國人伴侶為全球其他26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如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之外籍人士,也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兩位同性國人或與承認同婚國家人士可於5月24日持相關結婚文件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生效日期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
此外,待同性伴侶完成結婚登記後,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沿用現行核發作業,內政部將新增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終止同性結婚證明書」作業功能。證明書已委請中央印製廠製作,5月底前可交付印製,屆時同志伴侶若於24日登記,證明書預計將於6月初製作完成後之後再補送予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