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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產認為,要求所有退休公教在每個月的1至5日不得出國,若出國就一定要向主管機關核備,疑似違背了《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遷徒自由;這樣要求退休公教都得向主管機關報備自己的行蹤,難道已退公教人員是犯人?且對比國民年金領取規定的寬鬆,只要在三年內居住在國內183天,即可按月領取國民年金,如此更顯得不合理。
對此教育部人事處科長呂易芝表示,自92年與96年起,退休公務人員與退休教育人員都訂有相關查驗機制,每次在退休金發放前,都會查驗該人員是否在國內,若未事先報備且人在國外,就會先暫停發放退休金,不過回國後也會補發;但往後改為每個月發放,老師應該不會每月都出國,因此只要在出國前事先報備即可,也可一次報備整個年度的行程,不用等到出國當月才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