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投票日前10日(3月6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候選人或政黨印發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宣傳品之張貼,限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事處及宣傳車輛;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第6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政黨及任何人於廣電媒體播放競選宣傳廣告,應屬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故不受上開上午7時前或下午10 時後之時間限制;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四、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3月16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是故投票日當日(凌晨零時起),各廣電媒體及報紙雜誌不得為任何選舉宣傳廣告;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