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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表示,從中國大陸進口的大閘蟹,應經過食藥署檢驗合格後才能販售,雖因大閘蟹屬於易腐敗產品,為避免檢驗期間過長影響鮮度賣相,業者得先行申請具結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但仍應待產品經過檢驗合格取得輸入許可後,才能移動或販賣。
檢方指出,廠商卻在檢驗結果出爐前販售大閘蟹牟利,其中蕭姓廠商販售數量高達5300公斤,郭姓廠商則直接出貨至基隆崁仔頂及全省各地買家,林姓廠商除販售他人外,並指示蕭姓報關業者將放置於新北市貢寮區公司內的大閘蟹擅自移動至桃園市倉儲存放,並回補來路不明的大閘蟹,藉以規避查緝。
承辦檢察官吳美文今天偵查終結,將蕭姓廠商等人共5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蕭姓和郭姓廠商及楊姓報關業者犯罪所得各新台幣328萬6000元、80萬元及90萬5000元。(編輯:方沛清)10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