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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也新增,競選期間若有不實廣告,參選人可向法院聲請限(禁)播令,法院須在3天內做出裁定,要求刊播業者下架或做必要處分;若業者不作為,可處20萬到200萬元罰款,並可連續處罰。
另外也訂定不履行法院裁定的怠金之規定,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播)時,才會受到法院的處分,至於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認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媒體業者無須擔心刊播廣告即受處分。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此次修法是為了遏止不實競選罷免廣告之散布,增列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之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之情事,侵害其權利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3日內裁定。
林清淇指出,打擊假訊息,世界各國都有共識要立法,這次草案主要是參酌法國的立法例。同時為了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的影響,在去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兩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架構下,將刊播不實競選罷免廣告之即時處理機制,一併納入規定。
內政部強調,選舉罷免不實訊息影響民主選舉罷免制度甚鉅,並具有不可逆性,因此比照法國「反資訊操控法」建立制度,希望藉此端正選風,如能即時順利完成修法,最快明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指出,本次修正主要是為了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有助維護選舉罷免之公正及公平性,也希望內政部能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