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食安條例分階段實施 年底前這幾類業者納入規範

▲新北市政府召開食安自治條例記者會,為民眾食品安全嚴格把關。(圖/記者蔡琇惠攝,2019.07.11)
▲新北市政府召開食安自治條例記者會,為民眾食品安全嚴格把關。(圖/記者蔡琇惠攝,2019.07.11)

記者蔡琇惠 / 新北報導

為民眾健康把關,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去年公告,規範食品餐飲業者須將食材的來源登錄平台,訂定回銷銷毀及退貨機制;此外,私立國中小、公私立高中職的餐食業者、連鎖飲冰品及西式速食業者,今年底前也要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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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制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將食材原料、食品添加物及供應來源等可追溯資訊,登錄在食品雲平台,充分、正確揭露資訊讓消費者知道。

新北市副市長陳純敬指出,自治條例囊括32大類業者,小至公有市場營業攤商,大至政府機關及500人以上大型職場員工餐廳,4年內分階段公告實施;並有5大亮點,包括強制登錄食材平台、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訓練、訂定不良產品回收、銷毀與退貨機制、有安全疑慮的食品24小時下架、推動餐飲「值日生」制度揭露營業資訊。

衛生局說,今年底前,供售私立國中小、公私立高中職的餐食業者、連鎖飲冰品,及西式速食業者須登錄食材資訊,3星級以上旅館附設餐廳訂定回收銷毀及退貨程序,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揭露負責人與管理衛生人員等營業資訊,及肉類、水產加工食品廠強制負責人食安教育訓練,預計今年12月底前實施完成。

衛生局表示,108年4月3日公告首波實施業別至今,供售公立國中小的團膳業者及校園自設廚房,已全數完成食材揭露;所有公私立國中小及大專院校餐飲部、自設廚房或合作社,全部強制揭露負責人及管理衛生人員資訊,各大賣場也公告強制訂定回收銷毀及退貨程序。

自治條例中明確規範相關罰則,針對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及退貨,訂出管理監督機制;未來一旦業者未依自治條例載明報廢、逾期食品的品名、批號、數量和處理方式,依法最高可開罰1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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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