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下完斡旋後反悔 要拿回斡旋金得看屋主這一關

▲除非屋主尚未同意價格,否則一旦簽訂合約後無法退回斡旋金。(圖/信義房屋提供)
▲除非屋主尚未同意價格,否則一旦簽訂合約後無法退回斡旋金。(圖/信義房屋提供)

財經中心 / 綜合報導

買方看中古屋時,如果中意就可找房仲出價,不過因空口無憑,通常需簽立「斡旋金契約」或「要約書」,確認有購買意願,再由房仲出面向屋主議價,買方簽立書面契約後,除非屋主還沒答應此價格,否則一旦反悔不買,屋主得向買方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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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房仲帶看後,發現民眾有購買意願,會請買方出價,而依規定,房仲得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兩種方式讓買方選擇,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解釋,前者不用預先支付款項,後者則需直接提出現金或支票做為斡旋金,以信義房屋為例,斡旋金以現金支付者金額不超過10萬元,以支票支付者則不超過50萬元。

若議價成功,斡旋金直接轉成購屋定金,議價不成則將斡旋金原價退回。不過買方若於簽立斡旋金契約且經屋主同意出售後反悔,斡旋金應轉為違約之賠償金;要約書則依當初簽定的條件賠償,通常為買方出價的3%。而若是賣方反悔,通常也須依立約的罰則賠錢給買方,如「加倍返還買方所付之定金」。

劉韋德提及,斡旋金爭議的確常見,買賣雙方反悔的案例很多,畢竟交易總價高,民眾可能評估行情、打聽資訊後就後悔了。至於斡旋金能否退回的關鍵,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表示,在於屋主是否已同意價格,通常下斡旋後的議價期約3~7天,只要屋主還沒接受買方出的價格,買方仍可更改價格及取消下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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