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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表示,雇主如確實因受景氣影響,導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的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的必要時,宜先與工會(勞資會議)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後,簽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且應事先向勞工局通報,勞工局將適時輔導勞雇雙方合法實施無薪假。
勞工局指出,雇主若減少工時或停工原因明顯非受景氣影響,應依原勞動契約給付工資。若確實因經濟不景氣,有減少工時、降低工資必要者,除應符合勞動法令外,針對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