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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檢視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管制要領,是在空氣品質達嚴重惡化等級(AQI > 200)時,才開始要求暫停特定污染作業,較難預防空氣品質惡化情形發生。
環保署指出,依據歷年監測數據顯示,我國目前空品不良主要以細懸浮微粒及臭氧濃度超過空品標準為主,且天候及地形因素易導致污染物於環境中累積;因此,本次規劃於空品不良期間禁止的空氣污染行為,主要是考量上述行為可能導致大量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對於民眾也有明顯可見污染或異味等觀感不佳情形。
環保署強調,該草案針對包含11種作業類型等7項空氣污染行為進行管制,後續將請各地方環保局加強稽查;違反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為工商廠場將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