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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被告趁女網友酒後昏睡不知抗拒,撫摸陰部猥褻,女方醒來試圖反抗,但被告憑藉男性優勢體力,進一步性侵得逞,從猥褻提升為強制性交。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因一時無法克制性衝動而犯案,手段未見暴力,尚屬平和,且犯後已與女方達成和解,女方表明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且同意給予緩刑自新機會,依妨害性自主判處1年8月,緩刑4年,附帶捐款給公庫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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