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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今天判決,林明輝、鄭進貴、鄭東旭、張魁寶、洪仙汗應連帶給付7536萬1186元及法定利息,大合鑽探技術公司就前項給付,應和鄭東旭連帶給付。
台南地檢署發言人林仲斌說,待收到判決後,再視判決理由決定是否上訴。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對維冠公司負責人林明輝、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及鄭進貴、大合鑽探技術公司技師鄭東旭及大合鑽探技術公司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5億餘元、懲罰性賠償29億餘元,求償總額為35億餘元。
台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鄭東旭應給付損害賠償4億633萬5339元及法定利息;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給付懲罰性賠償2億9429萬7935元及法定利息。全案可上訴。
南檢向林明輝等人求償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訴訟案,是台南維冠大樓總共6個民事求償案中,業經一審判決的第2案。
林明輝等5人全因業務過失致死,判刑5年定讞;先前遭羈押的林明輝,2017年9月21日轉受刑人身分,其他4人也於2019年3月4日入監服刑。(編輯:吳協昌)10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