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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並於 11 日簽署《國歌條例》時表示,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尊嚴是特區應有之義。《國歌條例》刊憲生效,標誌着特區履行憲制責任,體現「一國兩制」精神,她對此表示高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於 2017 年 9 月在中國大陸實施,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政府於 2019 年初將《國歌條例草案》交付立法會審議,內容規定公開侮辱國歌者,最高可處 3 年徒刑及罰款港幣 5 萬元。
然而,由於《國歌條例草案》爭議不少,在立法過程中遭受不少反對,故延宕至今年 6 月;接著,在六四天安門事件滿 31 周年當天,於泛民派議員的叫罵聲中,以 41 票贊成、1 票反對通過。
對不少香港民眾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歌詞內容除了難以引起共鳴外,法案條文也相當模糊,可能會令部分香港人不小心觸法,也壓縮言論和表達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