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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結束後,公司也寄送了錄取通知,不料老闆娘卻因20號要出差,希望能改為17號報到,但原PO表示「我17號已安排離島課程真的無法,改18號上班好嗎」老闆娘也答應她的請求。
原PO說,沒想到隔天整件事風雲變色,原本答應要求的老闆娘突然打電話說「跟顧問討論結果,業務助理不請了,改由會計兼任」這消息讓她崩潰的表示「會尋求勞工局協助,更在之後發現該公司在求職網再次更新了業務助理的職缺」原PO沮喪的說「謝謝老闆們這樣打擊我,我又要繼續面試找工作了」
貼文一出,網友紛紛留言聲援「好傻眼喔怎麼可以這樣,推掉的機會難道他們能賠償嗎」、「現在的人做事都這麼隨便的嗎」、「一定要去檢舉」、「也太過分了吧別人的時間不是時間」、「之後還是要留給自己後路,不要錄取就把之後的面試取消」、「希望你能獲得應有的賠償」、「現在找工作很難,還遇到這種事,辛苦了」。
事實上,針對「公司發出offer卻反悔」是否違法一事,根據勞基法規定,若公司在面試後口頭通知,或寄發錄取通知,而求職者也接受了,雙方勞動契約就算成立,此時求職者並非要正式報到就已成為正式員工,因此公司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就等同於違法解雇,員工則可依民法要求公司給付損害賠償。(實習編輯:張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