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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彰化分署發現林姓董事即使被管收仍不願繳稅時,先對她進行限制出境,以避免逃亡,之後再立即與中區國稅局聯繫,將本案列入兩機關的共同合作追查案件,並於研究後決定對林姓董事提起收取訴訟,藉此將原本僅對義務人公司的執行名義,擴張到林姓董事。
因此先由彰化分署針對林姓董事故意處分公司財產的事由,以林姓董事為第三債務人發扣押收取命令,命林姓董事將屬於公司的資金返還給公司,再由中區國稅局對公司收取前述公司財產。林董事在收到收取命令後聲明異議,因此中區國稅局遂與執行署彰化分署共擬對策,由中區國稅局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向彰化地方法院對林姓董事提起收取訴訟。
彰化分署在前述判決勝訴後,再於109年12月16日傳林姓董事陳報財產,當場出示彰化地院判她敗訴的判決外,並立即進行第2次的留置程序,她的妹妹不忍她再被管收,先出錢代公司清償了所有的欠稅罰鍰,彰化分署在公司的所有欠稅罰鍰都繳清後,除當場將林姓董事釋放,也同時撤銷了所有的執行命令。
「唉,都是律師害了我。」林姓董事在稅款繳清被釋放後,忍不住嘆氣。她表示為了這個案子從頭到尾都請律師,花了近50萬的訴訟費,她聽律師的建議才拒絕清償,結果只是讓律師賺飽了律師費,但自己卻被白關了3個月,還多花了近50萬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