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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經調查發現,排在後方的房仲看到錢未取走 ,就直接將提款機內的錢拿走,原PO也告知對方「知道是家人的疏忽,所以只要把錢還來,我們就和解」,沒想到對方竟直接嗆聲,「我家人造成她的困擾,還說是我們是故意,而且為何要拿給店員?」
這讓原PO忍不住質疑,「所以看到ATM上面有錢是可以自行領走並花掉嗎?這到底是什麼邏輯?家人回去ATM機台檢查時,那位房仲看到立刻就走了,所以是我們引誘她犯罪嗎?」
許多網友也紛紛回應,「不老實的仲介,誰還敢找她買房」、「不用和解啊,就是直接告到底就對了」、「天哪!對方太奇葩了吧」、「這不只是臉皮厚而且還無知,已經觸法了還那麼囂張」、「其實如果沒拿時間過了錢會收回去提款機,對方明顯行為不對」、「超商跟提款機都有監視器,她還敢拿」。
根據《刑法》指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許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