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軍公教人員在職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須納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師規定不同;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讓軍公教與勞工、私校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課稅規定一致,並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希望早日完成修法。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考試院函請會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指出,現行軍公教人員在職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須納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師規定不同,為使各類人員課稅規定一致,以兼顧稅賦衡平,配合退撫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有關在職繳付基金費用免納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規定的變更,修正相應配套措施。
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是為使軍公教與勞工、私校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的課稅規定一致;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總處會同考試院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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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指出,現行軍公教人員在職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須納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師規定不同,為使各類人員課稅規定一致,以兼顧稅賦衡平,配合退撫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有關在職繳付基金費用免納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規定的變更,修正相應配套措施。
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是為使軍公教與勞工、私校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的課稅規定一致;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總處會同考試院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