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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進一步說明,由於蝦皮支付公司未於110年8月13日公務時間內向金管會申請核發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因此金管會依電支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廢止蝦皮支付公司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並指定自110年8月14日起原許可處分失其效力,請蝦皮支付公司採取符合法令規定之因應方案,妥適了結現務及確保用戶權益。
簡單說,就是目前蝦皮購物的金流,都是由蝦皮支付提供服務,自明日起,蝦皮購物將連現行的「代理收付」都不能進行,不過目前正在進行中的交易,金管會要求蝦皮支付必須妥適了結,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蝦皮支付主要是由於增資案卡在投審會未通過,因此遲遲無法向金管會遞出申請。去年8月31日,SEAMONEY公司向投審會申請增資蝦皮支付公司4.95億元及專營「電子支付業」。今年1月4日,再以希望再檢視《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相關法令之規定,先行撤回該申請案;該公司經重新檢視相關規定後,再於今年3月17日再次提出申請。
目前該案還在投審會審查中,投審會針對申請人母公司上層股東實際持有已發行之股份、及蝦皮集團與騰訊集團間是否有其他業務往來,如共同開發產品、管理軟體、委託資訊或技術服務、共享客戶資訊等,函請投資人補正資訊,但至今仍尚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