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鈕承澤於民國107年11月間與被害人認識;同年11月23日,被害人的女主管帶著被害人至鈕承澤住處參與聚會。當天晚間9時許,其餘賓客及女主管先行離去,僅剩被害人在場。鈕承澤被控不顧被害人反抗,性侵得逞;案經被害人提起告訴,全案曝光。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鈕承澤有期徒刑4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鈕承澤辯稱,女方對他有好感、產生情愫,才有當天性交行為,否認犯罪。高院認為鈕承澤欠缺性別平權意識,沒有悔悟之心,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已綜合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說明認定鈕承澤犯強制性交罪的證據及理由,並無違背法令之處,9月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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