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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特斯拉公司主張,汽車的售價都有明顯揭露在官方網站,價格部分並沒有隱瞞消費者;調降售價部分,是直到2019年2月才開始考量,全當時正處於研議階段,自然沒有揭露的義務。
士林地院民庭日前審結,判特斯拉免賠,判決書指出,特斯拉公司內部確實有提到為有效的管控營業成本,關閉實體店改為線上銷售,且在英國、美國、大陸等地進行調降售,不過,在2019年2月仍是研商調整售價階段,7人簽約時並未確定是否實行調整,因此,特斯拉公司並無義務揭露任何研議中、未確認與公告的優惠方案,或是價格變動資訊,駁回7名車主的請求。
另外,根據《TVBS》報導,車主委任律師鄭丹逢表示,根據判決結果,2月前就購車是不在這個保護的範圍之內,但事實上我們有一位車主,她是在108年的2月才交車的,這個部分,法院並沒有真的兼顧到,且3月1日以前交車,可退換車,這也是行之有年政策;至於未來是否上訴,將和提告車主討論。(編輯:孫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