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太魯閣事故和解書曝光 律師分析家屬簽署利弊

▲0402太魯閣事故發生迄今已超過半年,但台鐵和許多家屬還無法達成和解。(圖/NOWnews資料照片)
▲0402太魯閣事故發生迄今已超過半年,但台鐵和許多家屬還無法達成和解。(圖/NOWnews資料照片)

記者黃仁杰/台北報導

0402太魯閣事故發生迄今已超過半年,但台鐵和許多家屬還無法達成和解。《NOWnews今日新聞》獨家掌握台鐵在10月27日,向家屬方最新提出的《0402 臺鐵 408 次列車事故罹難者補(賠)償和解協議書》、《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等三份法律文件。根據第三方律師的分析,只要家屬簽署,未來便無法再向台鐵局、工程方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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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自救團體「太魯閣的眼淚」委任律師陳孟秀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訪問表示,和解書內容僅台鐵片面決定,且大有問題,儘管交通部長王國材在7月31日在家屬懇談會承諾「已簽屬和解書家屬要調整可重簽,尚未簽屬和解則可依據公版和解書再調整內容」,但家屬在10月27日再度收到的相同版本的和解書,「完全感受不到台鐵想要和解。」

魔鬼藏在細節裡?陳孟秀點台鐵和解3文件問題

陳孟秀也轉述讓家屬不滿、且難以理解台鐵和解誠意的原因。包含,《0402 臺鐵 408 次列車事故罹難者補(賠)償和解協議書》中第九條寫到,「簽訂本協議書同時,甲方(家屬)拋棄對乙方(台鐵局)及其所屬人員之所有民事權利,且日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提起民事訴訟」,意即家屬只要簽署同意書,日後便無法針對工程方或台鐵提告。

「但在運安會的事實報告裡,明確指出台鐵是有過失責任的,既然台鐵是利害關係人,憑什麼對家屬提出和解要求?」陳孟秀痛批,就算是一般的民事和解案,也應該是兩造雙方共同討論和解內容,但台鐵從7月底到至今完全沒有和家屬溝通,「又是自己丟出一份和解書就要家屬簽字。」

另一項則是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中第一條則載明,「甲方(家屬)因本事故所生得……賠償請求權,已依法提起訴訟請求第三人賠償,雙方合意自乙方(台鐵局)實際填寫本……契約書之日期時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陳孟秀說,第三方應是指該工地主任李義祥,但家屬詢問台鐵要依什麼法提起訴訟?訴訟內容為何?台鐵卻不願意提供,不禁讓人懷疑,如此作為是否有其他意圖?「我們(家屬)在意的不是台鐵有沒有佔便宜!家屬希望看到台鐵認錯,而且願意改革,我不懂台鐵為什麼可以拿著台灣人的納稅金賠償,又這樣踐踏家屬?」

太魯閣和解書爭議 第三方律師分析台鐵可能動機

針對這三份法律文件,博睿法律事務所律師蔡皇其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訪問時表示,內容上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但若家屬選擇債權轉移,那債務人就是台鐵局,家屬後續將無權過問台鐵與工程端的債務履行內容。他也提到,這三份文件的確沒有提及台鐵如何對工程端提起訴訟,「也有可能是家屬讓與之後不請求,因為內容沒有說我(台鐵)一定會請求,他也有權不提吿。」且合約中沒有記載,如果台鐵後續不提告會產生違約金,或什麼時間前必須提告,可能都是之後的癥結點。

▲台鐵太魯閣出軌意外迄今近兩周,今(15)日於台北第一殯儀館舉行追思公祭。(圖/記者林柏年攝,2021.04.15)
▲蔡皇其指出,如果家屬選擇債權轉移,那債務人就是台鐵局,家屬後續將無權過問台鐵與工程端的債務履行內容。圖為太魯閣事故追思公祭。(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中第一條雖然指出「已依法提起訴訟」,但如果台鐵其實並沒有提起訴訟,那就是台鐵對家屬端做出錯誤認知表示,家屬可以主張撤銷合約。蔡皇其分析,台鐵之所以這樣設計內容,往壞的方面想,可能是和工程方有一些『狀況』,台鐵想把訴訟權掌握在手上,「那之後要不要告工程方、如何提告,家屬都無權干涉,且台鐵和工程方也可以選擇和解。」

不過,蔡皇其認為,台鐵的做法也很合理,太魯閣事故受到各界壓力,因此由台鐵先賠償家屬,「但他(台鐵)們怕的是和解後又被家屬提告。」就會造成好幾十個案件纏訟數年的狀況,台鐵應該是想要從工程方拿到賠償,這會造就兩個截然不同的面相,端看台鐵後續如何作為。

和解書將溝通增附加條款 台鐵:已開始聯絡家屬

有家屬對和解書有疑慮,台鐵表示,家屬的相關意見未來將考慮以附加條款形式新增。台鐵局副局長馮輝昇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訪問指出,現在已經有27位罹難者家屬簽署和解書,因此在內容的溝通上須兼顧所有家屬的權益。

馮輝昇說明,如果已簽署家屬認同,會再簽訂附加條款,如果有家屬認為沒有附加條款也願意和解,便維持現況,最後是還未簽署的家屬,有部分家屬認為,不同意用附加條款的形式,他們認為要簽署就應該加在主約,這部分其實也是可以討論的,不過最後的重點還是內容共識。

而負責關懷小組相關業務的運安處防災科科長簡信立也提到,近期已陸續主動與家屬、個人委任與共同委任律師聯繫,希望能共同召開會議,一同討論附加條款內容。馮輝昇強調,原則是充分尊重家屬意願,和不能影響到任何一個家屬的權益。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罹難者補(賠)償和解協議書(1/2)。(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罹難者補(賠)償和解協議書(1/2)。(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罹難者補(賠)償和解協議書(2/2)。(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罹難者補(賠)償和解協議書(2/2)。(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1/3)。(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1/3)。(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2/3)。(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2/3)。(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3/3)。(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3/3)。(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1/1)。(圖/讀者提供)
▲0402台鐵408次列車事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1/1)。(圖/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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