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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認為,韓國瑜當時身為高雄市長。也是第15任總統候選人,無論宣布參選前後的行為,均會受到全民嚴格檢視,劉一德經合理查證,確認傳播屬實,依罪嫌不足,將劉一德不起訴處分。
韓國瑜另提起民事訴訟,向劉一德求償慰撫金100萬元,並刊登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
台北地方法院調查後,查出劉一德所述言論並非事實,且未就言論所涉及的事實陳述,盡合理查證義務,讓社會大眾認為韓國瑜曾為幫派成員且進入少年觀護所,進而質疑韓國瑜是否守法、誠實,已侵害韓國瑜的名譽權。
北院指出,劉一德抗辯韓國瑜曾因此告他加重誹謗等罪,檢察官偵查後予不起訴處分,可見他並沒有侵害韓國瑜的名譽。不過,刑事認定的事實對民事判決並無拘束力,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不以故意為限,劉一德舉證不足而發表相關言論,已侵害韓國瑜的名譽權。
北院判決劉一德應賠償韓國瑜60萬元,並在臉書上刊登道歉聲明。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