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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也指出,事故當天,列車從南港站至樹林調車場時,第1車、第8車上主風泵已有異常狀況,另根據通聯紀錄,司機員尤振仲曾反映列車動力會消失,但福隆站長卻轉知行車調度員「可以動就盡量跑」,調度員也表示「那就要保佑可以到花蓮」,最後仍決定到花蓮換車,台鐵在發現列車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列車。
法官表示,依據世曦的報告,僅將主風泵設計不良列為事故發生的遠因,而非直接原因、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列為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主風泵異常將導致車速降緩甚至停駛,與普悠瑪事故因超速翻覆之間,顯然不存在任何條件關係。
另外,台鐵局2013年測試列車通過、2014年12月23日完成驗收,到普悠瑪事故已3年多,台鐵、住友商事直到事故發生才知道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實則統合諸多行為人的行為與機器設備累積作用的結果,難以認定是住友商事單方面違約;主風泵的問題需仰賴專家意見,但雙方均未依法聲請鑑定,只憑非依鑑定程序做成的報告說明,無從讓法院認定主風泵設計是否有瑕疵。
北院認為,台鐵雖主張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主風泵設計不良等違約情事,但卻沒有舉證確實是由住友商事造成,且違約行為與台鐵的損害也沒有因果關係,住友也無須負連帶責任,因此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