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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警方亦已通知黃嫌同車友人到案,37歲的趙男表示當下有規勸黃嫌,且自身並無飲酒,欲協助駕車載黃嫌返回住家,但黃嫌堅稱可以駕車,隨即將車鑰匙拿走,趙男仍被警方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5條第8項告發,可罰緩600至3000元。
高雄市表示交通局則依據市長陳其邁指示,針對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建議交通部應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以確保市民行的安全。
建議事項包括,1、酒駕駕駛人除罰鍰外,吊銷其駕駛執照,永久不得考領外,建議並沒入車輛;2、對於酒駕肇事者之同桌共飲酒之人,明知其將酒駕而不予禁止駕駛,建議予以裁罰;3、車主在知情情況下,除處罰鍰、車輛牌照吊扣3個月外,並建議吊銷車主駕駛執照;4、對於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建議中央修法以未必故意之殺人罪論之;5、建議同車乘客需連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