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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公司主張,車輛維修完畢,服務廠即無保管義務,車主未獲同意持續將車停在服務廠,可獲得相當於停車費的利益,因此以濱江市場停車場收費標準計算,並考量此類案件請求權時效為5年,請求車主給付最近5年的停車費用,共新台幣36萬5000元。林姓車主抗辯,當年因車輛漏油,請汽車公司派人將車拖走,並無送修之意,不承認有維修車輛。
承審法官認為,車輛所有權屬於林姓車主,保管本應由車主自行負責;所謂汽車漏油,至多不過為買賣契約瑕疵,或維修承攬契約問題,無從卸免車主的保管責任,不論車主是否有送修之意、車輛是否維修完畢,汽車公司已通知取回,車主即無權以車輛占用他人空間。
法官認為,車主經汽車公司多次通知領回車輛卻不處理,持續將車停在服務廠,占用服務廠使用空間,侵害汽車公司利益;汽車公司以每日200元計算費用與常情無違,日前判車主應給付汽車公司36萬5000元。可上訴。(編輯:張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