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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評估機制,三讀條文規定,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行中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者,法院得免處分的執行。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
現行《刑法》規定的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但在「鐵路殺警案」發生後,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增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即外界簡稱的「5+3N」,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然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多次開會討論,朝野立委及官員就監護期間要延長多久、要不要有天花板,未達成共識,像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主張,應維持原規定的5年以下,但如果所犯的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有延長期間必要,延長期間每次以1年為限,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10年。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處理時,表決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關於刑法第87條的修正動議;三讀通過條文重點為,因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下,有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以及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