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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進一步指出,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惟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辦理期限,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
中選會表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中選會第568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提出,中選會應於上開憲法規定期限內辦理複決投票,惟是否合併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屆時將提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