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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另被控和某任女友交往期間,曾取得3張對方裸露下體的猥褻照片,事後還轉傳給李姓友人觀覽,涉犯散布猥褻物品、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物品等罪嫌。
林秉樞在偵訊時否認犯行,辯稱照片是女友交往時傳給他的,想不起來傳送照片的原因;李姓友人當時說到與太太的事情,他才會轉傳照片,但他僅將照片傳給一個人,絕對沒有傳給其他人。
檢方認為,林秉樞沒有將照片傳給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觀覽,不屬於散布行為,且他把照片傳給李姓友人,也不能認定其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照,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夠林秉樞有何不法,因此應認其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編輯:張銘坤)1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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