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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案發後,呂男第一時間不是打電話報警,而是打電話叫還在就讀大學的兒子開車過來,要兒子幫他留在現場頂罪,自己便開車逃離現場。然而兒子在筆錄時,卻充滿漏洞,警方察覺有異,立即調閱路口監視器,才揪出頂替真相,呂男被迫返回事發現場,經酒測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枋寮分局依公共危險等罪,移送屏東地檢署起訴。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針對呂男兒子依頂替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呂男則被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併執行刑3年。
呂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時發現,呂男在鄭男治喪期間每天都會到場,更以500萬元與家屬和解,然呂男上訴時卻改口否認肇逃,並辯稱是為陪死者送醫,才離開現場,但遭呂男兒子證稱是他父親叫他頂罪,法官認為呂肇逃事實明確,認為原審量刑已參酌犯後態度給予減刑,因此維持原審刑度,公共危險罪部分判刑2年8月,肇逃駁回上訴,合併應執行期3年。(編輯:陳苾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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