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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解召日起算1年內,後備軍人持健保卡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赴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免收掛號費,並享有國軍福利站購物或是國軍英雄館入住優惠。
三讀條文明定,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三讀條文也明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上述規定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三讀修正條文明定,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8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8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