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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犯案後開車離去,經妻子勸說並直接拿王男手機報警後,王男才向警方坦承自己犯行,並將車停下等待員警到場。
王男向警方供稱自己並無殺人犯意,而是患有精神疾病,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定王男沒有精神障礙,法院因此判處死刑。王男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則認為王男雖具有足夠行為辨識能力,不符合精神障礙的減刑規定,但認定王男案發後行為符合自首要件適用減刑,因此改判無期徒刑。
而今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王男判無期徒刑確定。至於民事的部分,死者林男父母求償新台幣1794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王男應賠償1600萬元,但仍可上訴。(編輯:倪浩軒)